各镇(街道)外经办,开发区、临港新城、靖江园区经发局,各有关企业:
根据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财企[2011]62号)和省商务厅通知要求,2010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开始启动。现就本次进口贴息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企业申请贴息要求
1、企业应根据《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企[2007]205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,见附件1)和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商务部发布的《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(2009版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,见附件2)规定申报进口贴息。
2、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,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,完成进口报关(进口产品),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(进口技术)。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。
3、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。对有重复申请的,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。
4、单个企业的贴息最高限额为3,000万元人民币,超过部分不予贴息;
5、企业申报材料,详见申报指南(附件3).
二、其他事项
《目录》正在调整之中,如4月30日前公布《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(2011版)》,一律按新版《目录》进行申报,我局将及时在商务局网站公布。
请各镇(街道)外经办,开发区、临港新城、靖江园区经发局按照通知要求,高度重视,及时通知相关企业,组织企业积极申报(参考名单见附件6)。
三、附件
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